昨日,湖北省正式发布《湖北省畜牧条例》,该条例对相应生产环节中的“问题肉”“问题奶”“猪漂流”一系列的“负面清单”做出罗列。将实行严苛的管理制度,对不畜禽产品建立召回制度;生鲜乳全程禁止任何添加品。此外,对近年来常见诸报端的“猪漂流”“鸡漂流”等建立了明确的追究制度。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滕鑫曜介绍,《湖北省畜牧条例》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从湖北省畜牧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对畜牧工作的政府责任、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质量、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其中,条例首次建立了不畜禽产品的召回制度。畜禽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行政主管部门等发现畜禽产品不,都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畜禽产品,启动召回,展开调查和处置,确保畜牧产品。
条例对于生鲜乳建立严苛的制度,其中明文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实行可追溯制度,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等等。
此外,为杜绝出现“猪漂流”“鸡漂流”等病死畜禽违法抛弃行为,条例明确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各级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抛弃病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湖北是我国畜禽产品重要生产基地,禽蛋出口连续7年,生猪出栏居第五。2013年,全省畜牧业产值突破1400亿元,占到全省农业产值的三分之一。
据了解,《湖北省畜牧条例》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文章来源:火爆食品饮料招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