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广大市民对食品质量的防范意识,严厉打击食品犯罪气焰,同时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工作,大连市近日公布了14项食品典型案。据了解,在2012年终,我市以乳制品、海产品、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等为重点品种,开展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从高从快、从严从重等措施,有效了维护市场发展,保障人民利益。
1.某食品公司销售含有克伦特罗羊肉案
2012年3月11日,在2012年季度畜产品质量监测中,一家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一批次羊肉被检出含有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 4月10日,执法人员送达了检测报告,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对其公司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两个仓库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样和登记保存。抽检样品经检测合格后,执法人员对两个仓库予解除。经认定,市农委3月11日抽检的130公斤羊肉为含有违禁的动物产品,违法所得5200元。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类药品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销售含有违禁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能认识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0.52万元,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高某夫妇使用克伦特罗养牛案
2012年9月,瓦房店市有关部门在畜产品质量例行检测中,查出杨家乡高某违规使用“瘦肉精”违禁品养牛。随后,市农发局执法人员对其饲养的22头牛进行尿样采集,送至大连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为11头牛尿样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不合格。高某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辽政发〔2011〕13号)相关规定,并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公安机关当场控制了犯罪嫌疑人高某夫妇。经立案侦查,高某夫妇对其非法使用“瘦肉精”的事实供认不讳,并顺藤摸瓜,将非法销售“瘦肉精”的王某、张某抓捕归案。瓦房店市政府下达了《瓦房店市关于扑杀含有“瘦肉精”牛的令》(瓦政发〔2012〕102号),依法对杨家乡付家村高文海牛场的22头牛进行扑杀,并进行了无害化销毁处理。
此外,司法机关还依法拘留了高某夫妇及王某、张某。高某夫妇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王某、张某因非法经营罪被移交检查机关,依法起诉。
3.王某无证生产月饼案
2012年9月17日,接举报,市质监局前往三十里堡的对一生产月饼场所进行突击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厂卫生条件较差,负责人王某没有相应的食品原料、添加剂进货记录及出厂检验记录,生产加工的月饼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经查证,王某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执法人员现场对设备及库存产品进行了封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八十四条“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王某停止无证生产食品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整,并要求其对已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处理。
4.某食品公司用非食用盐生产食品案
2012年5月23日,有群众提供线索称甘井子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规范,市质监局立即前往检查发现在该公生产车间发现工人正在用非食用盐腌制童子鸡,并查实现场生产加工车间存放非食用盐4袋(每袋25公斤),腌制童子鸡86只,货值金额5000余元。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二十八条款“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产品及工具进行了封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八十五条款“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整。
5.丛某违法购进食盐案
2012年11月7日下午14点10分 ,市经信委盐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古台村一个加工菜场检查时,发存有5吨原盐。当场检查购盐凭证等手续,其负责人丛某均不能提供。经调查,丛某于2012年11月2日从私人手中以每吨400元的价格购买原盐 10吨,用于菜场腌萝卜使用,已使用5吨,剩余5吨。执法人员当场对5吨原盐予以查扣,并以“未从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为由立案调查。
丛某违法购进原盐10吨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之规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丛某处以没收违法购进的原盐5吨,罚款0.2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
6.某豆业公司无证经营食品案
2012年3月,市工商局接到群众关于开发区某豆业有限公司无证销售豆制品的举报后,立即进行调查。经查明,该公司存在于2011年在没有取得国家《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代理销售豆腐、豆皮、豆卷内酯豆腐、豆干、豆泡等豆制品的事实。该公司违反了《食品法》第二十九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规定,属未取得《食品流通许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市工商局依据《食品法》第八十四条“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 万元。
7.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12年7月25日,在市工商局的一次抽查检测中,发现中山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鱿鱼圈(单价2.82元/袋,数量15袋,货值42.3元)病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标准限量,产品不合格,属从事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该公司违反了《食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市工商局依据《食品法》第八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2.3元,并处罚款2万元。
8.陈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2年1月31日,接群众举报,瓦房店市公安局食药侦大队从一废弃部队营房院查出大量不明死因鸡。随后,民警立即进行走访调查,并查获病死鸡53吨,价值48万元。当事人陈某得到消息后逃走,民警遂立案侦查,并把犯罪嫌疑人陈某被列为网上逃犯,在通缉。2012年2月27日上午9时,民警在一医院门口将陈某抓获。经审讯,陈某供述其自2010年至今常年大量收购销售死因不明的肉鸡,数量。依据《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陈某已因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