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一直是消费者较为关注的话题之一,近几年更是如此。目前,国家食药总局正与公安部积极协商,拟联合出台关于两法衔接的具体规定。
记者获悉,在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具体实践中,各地对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
广东明确案件移送标准
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局长方洪添介绍,2011年,该局即与省公安厅成立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联合执法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建立公安、食药监联络员制度,要求全省公安机关、食药监部门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目前已有11家联合执法办公室。
“从目前的情况看,成立了联合执法办公室的地区,两部门联系紧密,沟通畅顺,较好地弥补了未能设立专门的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的不足。”方洪添说。
在承接了食品监管的职能后,今年3月,广东省食药监管局又联合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印发了《加强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办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移送和联合办案工作的程序、要求,明确了29类涉嫌犯罪食品药品案件的移送标准。
近,该局还联合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建立了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涉嫌犯罪案件制度,进一步提高了案件移送成功率。
方洪添认为,随着各地区的贯彻落实,较好地规范了案件移送和联合办案工作,有效强化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也能较好地防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案不移、公安机关有案不立等现象。
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查办案件1171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746人,涉案的假劣食品药品货值超过30亿元。
不过,方洪添同时也坦陈,目前的“两法衔接”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这说明,两法衔接的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完善,保障措施有待进一步健全,基层部门的能力水平也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方洪添说。
河南会签协作执法文件
河南人口众多,食品消费人口近1亿,食品工业主营业务收入近万亿,保障食品意义重大。
据河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杨飞介绍,河南省检察院通过广泛调研发现,食品监管具有流程长、领域广、环节多的特点,所涉及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能较为分散。
为了切实形成各部门间工作合力,今年年初,河南省检察院召集了与保障食品关联密切的省高级法院、省政府食品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司法厅、农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等职能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打击危害食品犯罪规范性文件。
今年6月,上述十家单位共同签署了《关于依法办理危害食品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为各职能部门合力打击危害食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制度依据。
《意见》通过明确职能定位、建立完善案件协商、应急处置、联查联动、案件协查等一系列工作机制,突出强调了“配合”;《意见》在危害食品罪名认定、法律适用原则、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突出强调了“依法”;通过避免以罚代刑、慎用非羁押措施、严格从轻情节的认定标准、严格慎用相对不起诉、严格适用缓免刑、严惩失职渎职犯罪、用足用好财产刑等方面的规定,突出强调了“从严”。
在维护食品整体工作大局中,检察机关处于刑事司法的中间环节,又处于“两法衔接”的关键节点。
据杨飞介绍,正基于此,河南省检察院并不局限于简单的执法办案,而是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机制建设和实践探索,推进该省在打击、惩治、预防危害食品犯罪形成一体化的工作格局。一方面,建立了每月信息通报制度。另一方面,结合司法实践,探索完善了重大活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联席会议制度。
“比如,河南方城县检察院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形成了行政执法、公安、检察、法院相互配合监督的长效机制。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派员从危害食品犯罪案件的立案、移送、侦查、逮捕、公诉以及审判等各个环节全程介入,确保案件处理整个过程证据标准一致、强制措施一致、量刑意见一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杨飞说。
河北建立情报会商机制
“食药犯罪打击工作的两法衔接工作,只限于案件移送是远远不够的。”河北省公安厅食品药品保卫总队政委田广清认为,除了案件及时移送外,相关部门间还应当密切会商,以强化情报沟通拓展衔接边界。
田广清介绍,河北省于2012年启动了11个协作部门参与的省、市、县三级情报会商工作机制,内容包括线索通报、情报研判、案件定性等,有效扩大了衔接的范围。
此外,针对行业性、系统性的犯罪活动,河北省公安机关还联合相关行政部门开展联合性专项检查打击活动,对明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直接处理,在联合行动中将工作积极前置,了案件的无缝移交。
“从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来看,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建立。”田广清说。但他同时也坦陈,在立法、执法和操作面上,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实事求是地讲,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对接不畅,导致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等问题在具体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存在。”田广清说。
他建议,应尽快出台案件移送标准,解决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在我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两类不同的执法行为。在当前的两法衔接规定中,没有对移送标准的具体规定,行政机关对构成犯罪的认识,往往和刑事机关的认定产生‘错位’,制定中央层面的操作性强的移送标准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