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食品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将有利于食品问题的解决,提高大家对食品的意识。
从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日前,浙江省政府出台《食品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政府、食品相关职能部门和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建立了及时查办、移送、奖惩机制,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置于社会监督之中。
《办法》强调,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职能部门在查处食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对需追究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要建议或提请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应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而不提出,应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行政责任而无正当理由不追究的,将追究责任人员责任。对在食品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给予党纪处分的,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指出,对应追究政纪责任的,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此外,食安委可根据食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约谈,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食品风险。
同时,对食品违规事件的处理处罚通报制度,也将对人们起到警醒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