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工业硫化钠使用问题的复函 2011-04-135888.TV 新闻资讯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商请研究味精生产中能否使用工业硫化钠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615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硫化钠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不能作为加工助剂用于味精生产。 专此函复。二○○八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