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小企业会使用不合格的食品原料,那么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 生产食品如何处罚?
法律条文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案例解读
某私房菜馆是当地的一家连锁餐馆,有多家分店,凭借其丰富的菜品和优良的环境,成为当地人们经常前往消费的地方。然而2016 年,一则关于该私房菜馆“将回收菜再次端上餐桌”的新闻一出,使该私房菜馆一夜之间沦为众矢之的。原来,2016年5月,当地报社的记者接到举报电话,称该私房菜馆的厨房卫生环境很差,用料也不新鲜。为了探其究竟,记者装扮成运送食材的工人,在搬运过程中发现该菜馆的厨房不仅到处弥漫着腥臭味,还将前一天客人吃剩的菜重复利用,如将已经变味变质的鱼用热水泡过之后拌上洋葱后端上餐桌,将鱼块重新炸过后下火锅等。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该私房菜馆查封。
专家说法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人,企业的自我约束是食品安全的基础。企业应当严格把控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卡,生产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此规定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禁止性要求。只要违反该禁止性规定,即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来生产经营,使食品丧失安全性保障,就必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来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具体的违法情节,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本案例中,该私房菜馆在经营的过程中,将已经利用过的剩菜进行二次加工,再次端上餐桌供人们食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其具体的违法情节,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企业应自我约束,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