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日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河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事权划分规定》,对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监管部门的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案件查处权限进行明确划分。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依照属地管理、分类分级管理、谁许可谁监管、适当调整和全面性的原则,文件规定,省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直接管辖的跨市经营的特大型、大型连锁餐饮服务单位,负责全省跨市重大、复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政府督办案件的查处,负责省局管辖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各设区市局主管全市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建城区内的第一类餐饮服务单位、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第六类中央厨房,行政区划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单位及省局规定的其他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管辖的餐饮单位,负责全市跨县(市、区)重大、复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及省局或市政府督办案件的查处,负责市局管辖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县、县级市、建城区、远离市区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局、市局直接管辖单位以外的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局、市局行政执法权限以外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同时,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各自许可单位自设的仓储(含冷库)、运输、物流配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