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获某食品店(系个体户)销售过期食品。案审委员会日前依据“认罚轻处”制度,同时考虑到后疫情时代个体户经营困难,经过充分讨论,同意予以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金额由低5万元减轻至5000元。
据了解,该店销售已过期的“火鸡面”,货值金额为8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该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至10万元。调查中,当事人郑某对违法事实俱已承认,但多次向该局请求减轻处罚。郑某称受疫情持续影响,食品店利润微薄,家庭困难,若处罚金额高昂将无法负担。调查人员经走访确认,郑某所述情况基本属实。根据该局的“认罚轻处”制度,当事人在本案中签署了违法事实确认书。该案提交该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基于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数量少、金额小,社会危害后果小且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案审委员会经过充分讨论,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决定。
今年6月2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市率先推出了“认罚轻处”制度,即在当事人认错认罚的情况下,原则上均可从轻处罚,若适用从轻处罚依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该制度是该局在践行“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过程中对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的积极探索,也是为了回应后疫情时期市场主体的需求,给他们提供更加宽松的生存环境。制度实施以来,已在39个案件中得到适用,为市场主体减免处罚金额209.06万元,罚款主动履行率达100%,取得积极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