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政府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新法,河北省政府出台了《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内容越详细、涉案货值金额越高,奖金也按比例提高,最高可达10万元,“自揭家丑”者将按举报奖励额度上限奖励。
《办法》规定,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现场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奖金按该案件货值的5%~10%计算;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证据材料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的,奖金按该案货值的3%~5%计算;提供查办线索,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的,奖金按该案货值的1%~3%计算;无涉案货物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举报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元~1000元奖励。每起案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但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而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办法》也规定,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来人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接到举报后,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受理,不得推诿拒绝。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办法》指出,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移送司法机关受理的,应当对举报人实行奖励。河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