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末国务院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以来,各地都已纷纷行动起来。对于各地设限食品安全举报奖金的做法,有关专业人士认为,在明确奖金数额时,必须对奖金的下限予以规定,尽量少对奖金上限作出限定,这有助于稳定或增强行为人对利益的预期。
目前较多的规定都是设上限没下限,这不利于对民众产生很强的举报激励。在某些情形,尤其是在违法行为较多而公权机构对特定违法行为信息的获取能力较小的情形下,设定奖金下限并取消奖金上限是必要的。
在不久前中国法学会举办的“中国食品[6.50 0.15%]安全法治高峰论坛陕西分论坛”研讨会上,来自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官员披露,2007年至2009年,上海市、区两级共实施举报奖励约160件次,合计奖励金额约11.3万元;同期各单位食品、药品罚没款金额前十位的案件中,通过群众举报的案源仅99件次,占8.25%,合计奖励金额约6万元。上海市2009年4月发布《关于对举报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活动的特殊人员给予重奖的通告》后,至今只有1起重奖申请。
该位负责官员告诉记者,在现行的奖励办法中,一般要求举报人本人到行政部门申请和领取奖励,加上之前为举报付出的,与最终能够获取的低额奖金相比,有时成本会高于收益,这就难以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而且奖励程序繁琐,获得奖励的周期过长,短则1至2个月,长则半年甚至1年,这也与一些举报人希望举报后能迅速得到奖励的心理相距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