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危机的监管迫在眉睫

2011-11-165888.TV 新闻资讯
    食品安全大于天,围绕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民众热议的话题舆论持续关注,监管部门也一再表态,但食品安全事件依然不时出现。想真正打开死结,绝非易事。 
    其实,说来说去,根治食品安全的乱象,既要靠商家有良,又要靠政府严厉监管,二者缺一不可。现实表明,食品安全的危机,问题既出在前者,也出在后者。当然,从食品产业发展方式的角度观察,也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商家的良知是个道德问题,政府的监管是个制度问题。在诚信缺失、道德滑坡的当下,呼唤商家的身体里流淌着“道德的血液”,极为重要。值得注意的是,若行业内自律严格,商家崇尚做有德的商人,则政府监管就轻松,而若政府强化监管,则行业自律水平也会被迫提升——这构成了一个良性的循环。 
    遗憾的是,现实并非如此。一方面,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天性,决定了仅靠道德、良心难以有效制止一些不良企业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在各类食品安全事件中,部门监管往往缺位、制度建设仍然跟不上需求,这成为一个典型的恶性循环。 
    孔子曾云,“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他又说,“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成本意义上,商家有良知,比之政府下大力气监管,成本要小得多。不过,人心的救赎比法治的监管,工程更为浩大,任务更为艰巨,须从长计议。当务之急,还是得强化制度化的监管,这也算是在经历了许多经验与教训之后的体悟。 
    政府1的监管,一要有完善的监管制度,二要依法严厉执行。制度不完善,则监管过程中必然漏洞百出,一些无良商人就有空可钻;同时,徒法不足以自行,缺少严厉的执行,再完善的制度也不过是墙上的花瓶。
回顾过往,自2009年6月1日始,食品安全领域的制度建设上了一个大台阶。从这天起,《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结束了此前食品监管中没有统一适用的法律的局面。过去的食品安全监管,依据的是各自部门的法规——质检部门依据的是产品质量法,卫生部门依据的是食品卫生法,工商部门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众所周知,在“多龙治水”阶段,有些法规变成了“部门法”,有利争分“蛋糕”,无利或有责则推诿扯皮。《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使得这些现象在制度建设层面得到改观。当然,一部法律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比如,一些食品领域行业标准有很多问题,甚至于企业“绑架”国家标准的事情,也不少见。有一些,背后存在利益交换关系,相关部门制定标准甚至立法,在得不到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有可能夹塞有利于部门或游说集团的规则和标准。梳理清楚各类标准,加以科学规范,仍是未来制度建设方面的重要使命。 
    不过,当下最为棘手的,并不在于制度建设,而是有法不依,有制度得不到坚决的执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古人之语,直指时弊。企业的违法成本为什么那么低?为什么一些有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最后不了了之?关键还都在执行上。没有严厉执法,就无食品安全。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此前曾表示,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责任制,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以责任撬动监管体制机制发挥最大合力,倒逼各项法律制度得到严格执行和遵守。这句话说到了点子上。如果地方行政首长们头顶上悬着食品安全责任制的“利剑”,食品安全执法的力度不至于是今日这般松软。 
    严厉执法的前提条件,在于管好监管者。监管者手中之权管不住,管不好,法律、制度的拯救作用必会大大打上折扣。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一个好的制度执行环境,那么,即便是猛药也未必治得了沉疴。当监管者的失职受到严格追究时,相信民间的怨气会渐渐少去,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也定然会出现新的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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