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01-305888.TV 新闻资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34号公告),2010年6月1日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2011年12月1日前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其2011年12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应当使用带有新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2010年6月1日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食品,应当使用带有新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您留言,我回电,快速找产品!

    *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火爆食品招商网代理商服务条款》

    温馨提醒:找产品,多留言,多咨询降低投资风险!为保障您的利益,建议先考察,再合作!

    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

    【长按指纹】识别图中二维码
      或搜索公众号hb5888tv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