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发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的十项主要内容,以及十种被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办法强调,对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餐馆,监管部门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还将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量化分级等级降级、向社会曝光等重点监管措施。
办法指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许可情况、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量化分级管理情况、监督抽检情况、奖惩情况、举报投诉处理情况、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
十种被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包括,骗领《餐饮服务许可证》,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超出餐饮服务许可范围经营等;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从事管理工作,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没有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有关规定,或者采购、使用或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来源不明或者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未按有关规定备案和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未按有关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抽检不合格的;违背诚信经营义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