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进入针对当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能以及权力方面的特点要求针对当地的食品安全以及行业特点进行更加具有针对性的调整和改善。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改革完善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基本原则。坚持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持编随事转、人随编走的原则;坚持创新制度机制和管理方式,提高政府管理服务能力的原则。
二、主要任务
整合监管职责和机构。
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市质监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市工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市卫生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职责进行整合,重新组建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后的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厅局级。其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保留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将市商委的畜禽屠宰监管职责划入市农委。
将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卫生局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编制、人员划转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市商委有关畜禽屠宰监管的编制、人员划转市农委。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职责、机构、编制和人员,对应市级整合划转。区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区县党委的意见。
整合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资源。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编制、人员及相关经费相应划转。市工商局的食品快速检测设备,市质监局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编制、人员、装备及经费相应划转。
区县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检验检测的机构、编制、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对应市级划转。
切实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健全基层管理体系。
根据行政区域幅员面积、人口及监管对象数量,在乡镇设立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食品药品安全法制宣传、日常巡查、信息报告、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和农村家宴备案管理等。从基层工商所连人带编相应划转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并入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落实食品药品监管责任。
全市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最严格的监管制度,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加强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构建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局面。
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此次改革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实施,确保按期完成。
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成立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级改革工作原则上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区县级改革工作原则上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协调配合,平稳过渡。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卫生、商务、农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改革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构编制划转,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人员划转,财政部门负责装备和经费划转。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国有财产不流失。
严肃纪律,强化监督。严禁在改革过程中擅自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进人、超编进人、突击提拔干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和工作正常运转。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