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进一步完善对于地区食品经营环境的管理力度

2013-07-185888.TV 新闻资讯
    针对重庆市在地区的食品流通环节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近日重庆市积极推动地区的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力度。
    各区县局、直属局:
    《食品流通经营条件现场核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经营条件管理在食品流通监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经营条件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食品流通经营准入的重要条件之一,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门槛”,也是食品经营者在销售、贮存食品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的有效屏障。加强食品流通经营现场核查,是督促经营者落实、完善经营条件的必要手段,是工商部门依法管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重要抓手。因此,各区县局、直属局一定要按照《办法》的要求,把开展食品流通经营现场核查作为许可审查的重要环节,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严格食品流通经营准入,严格食品流通经营日常监管。
    二、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办法》、宣传《办法》
    各区县局、直属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组织食品安全监管干部,认真学习《办法》各条款各项目所列的内容,准确掌握许可现场核查与经营现场核查之间、各种类型现场核查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准确理解每一条款、每一指标的具体要求和管理意义,做到开展现场核查时,能够向许可申请人或经营者讲得清楚明白,操作熟练、准确。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宣传平台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组织辖区食品经营者学习《办法》的相关内容,让经营者和社会各界广泛知晓。对许可申请人或经营者一时不理解的,要做好解释、引导工作。
    三、严格依照《办法》开展经营条件现场核查工作
    《办法》所明确的食品流通经营条件,是依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对《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食品流通经营条件的具体化和细化。同时,《办法》明确了开展现场核查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各区县局、直属局在贯彻执行中,必须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不得降低或增设标准,也不得变通或改变程序。要依照《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和《食品流通经营现场核查表》的内容,逐项查看和核实,严格把好准入、退出关口。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督促整改,并对整改结果再次进行核查;对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强制其退出食品市场。
    四、妥善处理好实施《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从《办法》施行之日起,新申请的食品流通经营者,一律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和相应条件进行许可现场核查。
    (二)在《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许可的食品流通经营者,要在本年度全面实施一次经营现场核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下达责令整改通知,限期完善经营条件。责令整改的期限,可以不受《办法》的限制,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办法》施行后卫生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经营者,不进行经营现场核查。待卫生许可证到期后,依照《办法》的规定分类进行许可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换发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予以取缔。
    各局在实施过程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食品处。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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