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将进一步加大对于地区食品方面的管理的力度

2013-07-195888.TV 新闻资讯
    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在很多方面代表了一个地区的食品安全行业发展水平,辽宁省针对地区的食品行业发展特色和发展水平加大对于食品的监督管理力度。
    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年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制定、实施及考核评价等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以下称监管计划),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明确本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目标、重点、措施、进度等的工作计划。
    第三条 制定监管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二)计划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可评价性;
    (三)必须充分考虑各方意见,最大限度调动各部门积极性。
    第四条 每年10月底前,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以下称各地区)及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提出本地区、本部门下一年度监管计划的初步意见,报省食品安全办公室。意见中应包括重点开展的工作领域、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评价、工作预算等。特别应包括食品安全宣传培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食品抽样检验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第五条 省食品安全办公室接到各地区、各部门意见后,应主动与各地区、各部门充分协商,确定纳入全省监管计划的内容。特别是对涉及各监管部门的共性问题,应与各部门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上,于11月底前,形成统一的全省监管计划初稿并反馈各地区、各部门。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监管计划初稿要认真讨论,并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工作计划要求,在此基础上,形成地区及部门意见,于12月20日底前报省食品安全办公室。
    第七条 省食品安全办公室充分考虑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再次交各地区、各部门讨论,各地区、各部门应于接到征求意见稿一周内及时反馈意见。
    第八条 省食品安全办公室在各地区、各部门意见基础上,形成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审议稿,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于1月底前报省政府。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省政府下发监管计划后一个月内,形成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并报省食品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省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监管计划,对计划进行部门、时间分解,确定责任单位工作进度。各地区、各部门负责计划的具体实施,确定责任部门、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 省食品安全办公室每年组织两次对监管计划完成情况的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要进行通报,形成督查意见书,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省政府报告完成情况。对于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完成的计划,可以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进行调整。工作按进度要求的完成情况要计入对各地区、各部门的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监管计划完成情况的全面总结,特别要对未完成的工作及时进行分析,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省食品安全办公室每年2月底前,要组织对各地区、各部门监管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结果要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考核中。年度考核中的未完成工作应提前考虑列入下年工作计划。年度考核结果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会通过后,向省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考核评价结果公布前,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修订的结果,省食品安全办公室要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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