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中国提出建设和谐社会,但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使得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大大受阻。近三年来,内黄县法院对涉及到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有26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加工生产主体为农村小作坊,占所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78.1%,农村加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问题日趋严重,呈现上升趋势。
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法制意识淡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当事人认为添加少量有害物质对人体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有的当事人心存侥幸,认为生产加工地点偏僻,不会被行政机关查处;有的当事人为追求更高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影响食品质量。
第二、农村小作坊大多缺乏相应加工生产资质。加工生产的原材料存在安全问题,且加工生产场地不具备冷藏、消毒、储存等必要食品安全卫生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加工生产地点一般具有一定隐蔽性。绝大多数多数食品加工生产地点设在偏远农村或者相对偏僻不被人注意的地方,加工生产地点比较隐蔽,不经过长期的摸排、调查很难发现。
第四、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监督存在漏洞。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多数是事后监督,对加工生产食品“黑窝点”的查处往往是有毒有害食品引起了严重后果或者群众举报一起,查处一起,存在执法的被动性,并且对食品从生产领域到流通领域的中间环节检查、监测、质检不严格,最终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
为此,笔者建议:
第一、多部门联合,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建议各级法院发挥在司法宣传方面的主动性,与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主动深入社区、农村,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开展小微食品加工生产企业送法活动,增强食品加工生产企业的法制意识,促使企业自觉规范加工生产行为;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交流,经常通过媒体曝光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宣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消费者维权案例,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第二、严格司法,加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处罚力度。针对有毒有害案件,严格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加大有毒有害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处罚力度,同时有针对性的挑选在本地区有影响力的案件,到案件高发地区进行巡回审判,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第三、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建议立法机关完善相关立法,在注册资金、场地等方面提高食品加工生产企业的设立标准,提高食品加工生产主体的入市门槛。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加大对食品加工生产企业资质的审核力度,保障企业具有正常的加工、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加工生产资质,确保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第四、加强食品安全监控和惩处力度。建议法院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对接,降低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入罪门槛,对食品安全犯罪坚决从严从快予以惩处。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行政部门完善监管、预警、检测机制,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构建食品安全防控体系。同时,建议行政机关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坚决清除无证加工生产食品的“黑窝点”,从源头上消除有毒有害食品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