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参作为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农产品一直以来备受很多人的喜爱,众多的人参产品和饮品也都纷纷上市,近日辽宁省做出要求确保地区人参饮料产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水平。人参饮料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专家论证会议纪要
2013年5月27日,辽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在沈阳组织召开了人参饮料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专家论证会议。会议对人参饮料等企业标准备案事宜进行了论证,来自省质监局、省质检院、省农委、省疾控中心、省营养学会、中国医科大学等13位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参加了论证会议,经专家论证得出如下论证意见:
一、关于人参饮料和人参蜂蜜膏:鉴于目前尚无人工种植人参和野生人参、5年参龄和产品中人参添加量等鉴定检验方法,建议在企业标准文本中增加原辅料入库检验;使用的人参必须是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的人参(人工种植)或具有实质等同性;卫生安全指标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规定;应说明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附录F食品分类系统的食品类别/名称;生产企业按上述意见重新修订《人参饮料》和《人参蜂蜜膏》企业标准并履行备案程序。
二、关于新资源食品:生产新资源食品或产品中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制订企业标准时,应保证食用安全性,必须符合新资源食品公告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保证该产品为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或与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提供实质等同证明资料,标签标识的新资源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公告名称一致,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具有疗效和保健功能,上述要求一并写入编制说明中。
三、关于泡腾片:产品符合《饮料通则》(GB10789-2007)固体饮料类固态汽水(泡腾片)要求的,选择泡腾片剂型企业标准可以备案。
四、关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企业标准名称不得暗示营养、药效和保健功能,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附录F食品分类系统的食品类别/名称。一个企业标准只适用一个配方的产品,应依据配方制定标志性成分指标,植物性固体饮料、植物性液体饮料、各种汤料、调味料每种产品配方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数量不得超过5个,不得使用提取物作为原料,在编制说明中应提供食用安全性文献资料。胶囊、片剂(包括异型片)和口服液等剂型企业标准不予备案。
五、关于雪蛤:雪蛤学名中国林蛙,林蛙油已列入《中药大辞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雪蛤和雪蛤制品类企业标准不予备案。
六、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该类食品是为满足某种医学状况或疾病人群对部分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食品,需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尚未发布,其企业标准暂时不予备案。
七、关于大豆凝胶蛋白:以大豆分离蛋白为主要原料、以卡拉胶、瓜尔胶为辅料,经过混合搅拌生产的大豆凝胶蛋白不予备案。
八、关于混合肉板(卷):对以牛肉、羊肉、鸭肉等单一原料肉经冷冻生产的产品企业标准可以备案,标准名称要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附录F食品分类系统的“生、鲜肉”项下的“冻肉”。以牛肉、羊肉、鸭肉等为原料经冷冻加工制成的混合肉板(卷)类企业标准不予备案。
九、关于淀粉肠:以淀粉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灌肠制品企业标准可以备案,标准名称应命名为淀粉肠或粉肠,不应命名为淀粉肉肠或肉粉肠。
十、关于醋精:《食醋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未将醋精纳入发证范围,以食品添加剂冰醋酸(冰乙酸)为原料加水兑制而成醋精的企业标准不予备案。
十一、关于海参酒:鉴于海参酶解液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和安全性尚不确定;海参酒企业标准中没有海参的标志性指标,不能确定海参加入量。以蒸馏酒、发酵酒和食用酒精为原料,添加海参酶解液生产不同酒精度海参酒的企业标准不予备案。
十二、关于黑蒜:相关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提供发酵过程中的菌种名称、是否符合我国《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菌种的安全性、大蒜发酵后的产物及黑蒜产品的稳定性等资料,写入编制说明中。
十三、关于保健食品:经请示国家卫生计生委,保健食品企业标准不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