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业的现代物流发展和进步对于推动国内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海南省、山东省、辽宁省、重庆市、湖北省、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江苏省、四川省、云南省、上海市、新疆自治区、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财政、商务厅(局):
为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2010年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在河北、辽宁、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海南、重庆、新疆等9个省份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并在大连、上海、南京、无锡、杭州、宁波、青岛、重庆、昆明、成都等10个城市开展肉菜流通追溯系统建设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农民收入增长、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重要瓶颈。国务院领导多次批示,明确要求加快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及肉菜流通追溯系统建设试点,充分发挥试点省份和城市的地域及工作基础优势,通过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探索农产品现代流通的有效模式,对于推动农业产业化、解决农产品“卖难”、提升农产品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农村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意义重大。
二、试点工作的原则与目标
试点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运作,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农产品流通链条的优化重组。二是面向现代流通的发展方向,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坚持高起点、高效率,探索符合地方特点的现代流通发展模式。三是加强政府引导,采取综合措施,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试点目标:通过开展试点,在试点地区初步建成高效率、低成本、低损耗、安全通畅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使农产品流通水平上一个新台阶。初步探索出农产品产销的有效模式,为全国推广创造条件。
三、试点内容
(一)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
主要支持试点省份打造稳定的农产品产销对接体系,重点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农产品销售龙头企业建设改造农产品冷链系统、质量安全检测系统、仓储设施等;大型连锁超市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农超对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同时,鼓励试点省份创新发展方式,探索符合地方特色的现代农产品流通模式。
(二)肉菜流通追溯系统建设试点
主要支持试点城市以肉类、蔬菜“一荤一素”为重点,探索利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集成电路卡(IC)、条形码等技术,做到各个流通节点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完整的肉类蔬菜流通信息链条和责任追溯链条,提高肉类蔬菜流通的信息化、组织化水平,解决来源追溯难、去向查证难等问题,提高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四、组织实施程序
1、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省份财政、商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牵头制定本省份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方案(每省份选取2-3个试点市县,海南省在全省推广),于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肉菜流通追溯系统建设试点城市所在省份财政、商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以试点城市为单位牵头制定肉菜流通追溯系统建设试点方案(计划单列市单独制定),于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
2、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组织专家对试点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符合要求的省份及城市予以支持并确定支持金额,由财政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各级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
3、试点省份商务、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财政部、商务部将适时对试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成效明显的,中央财政将加大支持力度,没有达到试点要求的,将不再予以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制定方案
试点省份财政、商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尽快制定并上报本省份试点方案。试点工作方案应立足地方实际,广开思路,着眼现代农产品流通的发展方向,提高科学性与可操作性。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2、农产品现代综合流通(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模式。3、方案可行性分析。4、操作办法及实施步骤。5、投资总额、已落实及拟落实的地方资金配套情况、申请中央财政支持额度等。6、资金管理办法。7、其他。
(二)择优选择试点
试点省份及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择优选择试点市县。财政、商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积极引导本地优秀企业参与试点,项目安排情况要向社会公示。
(三)扎实推进工作
试点省份及城市财政、商务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试点工作,抓出实效。要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动态跟踪,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并提高使用效率。
(四)完善工作机制
试点省份及城市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应成立专门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并安排配套资金,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各试点省份及城市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及时与财政部、商务部联系。
联系电话: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23 68552794(传真)
商务部财务司 010-65198659 65197974(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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