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关于此《送审稿》内容,最低额赔偿成为公众关注的目光。初步内容中表示,“企业上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是故意销售伪劣食品的,消费者除了要求其赔偿损失外还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鉴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二”的基础上,创新性地设置了“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度引发舆论的关注和好评。不过,从后来的实践来看,食品尤其是散装食品价格普遍不高,“假一赔十”看似严厉,却并不具有多大的威慑力。
拿1元钱的包子为例,十倍赔偿也不过10元钱,对于黑心生产者来说,无异于“罚酒三杯”。恰恰是这些便宜的小食品、散装食品,成了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灾区,而“假一赔十”显然不能改变违法所得大于违法成本的局面。同时,与维权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相比,最终拿到10倍赔偿也往往并不划算,于是许多消费者放弃向厂家商家索赔,从而进一步助长了制假售假者的气焰。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突出,根源就在于法律惩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过低。在社会诚信严重缺失的背景下,只有进一步加大对不法经营者的处罚,真正给法律高压线通上高压电,才能树立厂家商家对于食品安全的敬畏。
如今,《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体现的就是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的理念。在刑事责任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5~10倍罚款提高到15~30倍,并完善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设立最低赔偿制度,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
千元起赔偿,不仅让惩罚性赔偿有了底线,更能有力兜底食品安全。“赚个芝麻,赔个西瓜”,必将有力督促食品生产者严把质量关,经营者严把销售关,确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出厂、不进入流通领域,从而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补偿其在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调动维权的积极性。可以想见,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不愿再吃哑巴亏,而是主动站出来,形成民间监督食品安全的合力。
近年来,网络销售的推广,使得网上销售经营食品的店越来越多。它们食品准入门槛低、经营地点不固定、缺乏正规手续,接二连三的有报道网点查抄事件。对于此类事件,草案中还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的这样一种连做责任。
此次安全举措的提出有效的解决了网购食品维护难、索赔麻烦等系列问题,使得电商们也可以开始规范其自身的发展,净化行业风气。当然具体的情况具体对待,未来安全问题还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