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布饮用水《办法》 地方政府负总责

2014-01-185888.TV 新闻资讯

  记者昨日在国家发改委的官方网站上看到,日前,国家法改委、卫生计生委和水利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办法》指出,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 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因开矿、建厂、企业生 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办法》指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 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 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 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办法》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 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 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 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 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 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 生监督。 
  环境保护部门将负责落实农村地区在饮用水源的环境方面的调查和监管指导工作等 ,独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 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 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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