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强化食品监管 监管部门将要负连带责任

2014-03-075888.TV 新闻资讯

  近年来,食品安全成为社会上的高热点话题,而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问题,除了与违法企业有关,部分监管部门人员也有一定的责任。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佛山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食品安全责任设置“高压线”。 食品安全出问题,政府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如失职也要担责。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将被追责,严重的或将被免职。
  设食安责任“高压线”

  据了解,佛山目前尚未出台有关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制度,对食品安全监管失职行为进行追究存在一定困难。为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权力运行过程监督,佛山拟出台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这将改变以往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大部分只追究企业责任的现象,主要针对政府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为和责任做出规定。
  根据《办法》,各级政府要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对因分工不明确、管理不到位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按政府负总责,责任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分别追究责任。
  为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办法》对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细化,包括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于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或者未将抽样检验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造成不良后果的等七种行为,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办法》也为各级食品安全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设定了“高压线”,接到食品安全问题报告后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者对问题隐瞒、谎报、缓报的;为违法行为人通风报信或说情,利用职权纵容、包庇违法行为人的等九种行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数据或检验报告、认证报告、认证证书的;风险监测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风险监测结果的;其他与食品安全工作相关的失职、渎职行为同样将被追责。
  单位失职追责主管领导
  负有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人员如触碰“高压线”,将根据不同情节,予以责任追究,包括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给予纪律处分。责任追究的结论将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于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据了解,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去针对存在的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做出严厉的处分规定。因此,地级市政府出台的责任追究办法无权就某一个具体违法行为作出具体处分规定,只能参照有关问责、行政处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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