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准到位 监管处罚也要跟上

2014-06-145888.TV 新闻资讯

  食品安全的监管,必须要有明确的标准,做到有法可依。同时,监管和处罚也必须跟上,才能真正保证食品安全的监管效果。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司长苏志日前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根据计划,今后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目录多达1000多项。现在已经新制定颁布400多项,另有400多项纳入食安国家标准整合计划,还有200多项需新制订。到2015年底,1000多项标准将基本完成,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将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并适应中国膳食结构和食品产业国情。
  这些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被曝光,也引发了各种调侃与焦虑。在这背后,标准的滞后,是问题频发的诱因之一。明明是有怪味的饮用水,明眼人都知道肯定是不能喝的,但按着相关标准一检测,居然合格;明明就是地沟油,是不能当成食用油的,可按着相关标准来检测,却是无法鉴别……类似案例,的确是数不胜数。这既是一种尴尬,也是一种警示。
  如今,国家卫计委有意在短期内使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框架、原则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基本一致,主要食安指标设置和控制要求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并适应我国的国情。这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众所周知,食品安全标准是企业进行生产活动的指南针,倘若两年内食安标准真能与国际接轨,必然会给舌尖上的安全带来正向价值,令人期待。
  客观来说,真要彻底改变食安问题频发的现状,标准与国际接轨固然很重要,但这只是其中的一环。在确保食品安全的整个流程中,标准、监管和处罚是一个都不能少的。标准与国际接轨,固然能促使企业改进生产模式,提高食品质量,但这毕竟只是一种纸面上的安全,能不能照进现实,还得看监管与处罚如何对接。这一个是要事中监督,一个是事后追责,倘若这两环都能“硬起来”,对于改善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来说,必然是令人欣喜的事。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监管上,美国强调食品安全以预防为主,特别注重加强源头控制。而欧盟,早在1997年,就开始逐步建立起了食品追溯制度,可追溯性,通俗地讲就是要求食品配有“身份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杜绝“无头案”,让任何责任都有相关的责任主体。
  而在处罚上,各国也是“各显神通”。英国政府规定,食品加工者若在食品安全上出现问题,通常会被处以5000英镑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在韩国,生产企业制造有毒食品的话,十年内将被禁止营业。而在德国、美国等地,其惩罚性赔偿的额度,足以让生产者倾家荡产。而在加拿大,食品召回管理是最后的防线,一般分为自愿召回与强制召回,后者需食品检验署发布召回令,违反召回令会被视为犯罪。
  各国不分巨细的监管模式,以及刑事诉讼外加巨额赔偿的处罚模式等,都是确保食品安全不可或缺的屏障。就此来说,要确保食品安全,应全方面与国际接轨,即处罚、监管与标准都要与国际接轨,且一个都不能少。如今,希望这些都能在我国新的《食品安全法》中有所体现,以便更好地呵护好舌尖上的安全。
  舌尖上的安全,要有法律来保证,对于破坏舌尖上的安全的行为,也必须及时进行处理,才能真正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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