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大修将为食品问题解决提供契机

2014-07-015888.TV 新闻资讯

  刚结束的食品安全宣传周刚结束不久,近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进行首次审议,又让人们开始 了对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的关注,这是现行《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

  修订草案通篇着力体现“重典”,修改幅度大、新增条款多,从现行法律的104条增加到159条。草案明确两个“最”,即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 管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如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重对失职地方官员和监管人员的处分等。
  更严
  添加有毒物质最高罚款30倍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写入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草案还明确要求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对在食品中添 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草案规定可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以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现行《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为5-10倍)。 同时,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题,也面临最高20万元的罚款。
  参与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建议,食品安全的惩罚性赔偿不局限于10倍,而是上不封顶,“否则一个几元钱的食品,消费者再打 官司也可能赔钱”。
  参与起草的专家组成员、中央财经大学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主任高秦伟指出,加大处罚力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仍然需要有一些细则。比如针对小商 贩的可操作性不强,容易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同时,也有一些企业提出食品有问题未必都企业故意造成的,只靠处罚不能解决所有食品安全 问题。
  增加地方官员应引咎辞职情形
  此次修订草案中的一大亮点,加重了对失职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处分,增加了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相关情形。
  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现缓报、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草案还增加了对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处罚。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 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高秦伟对南都记者表示,西方国家规定“禁止”时限一般是5-10年,我国拟规定“终身禁止”,这一标准高于一些发达国家。
  更新
  首次对网购食品交易进行规范
  网络食品交易也越来越普遍,但法律法规对网络经营的规范还相对空白。对此,修订草案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 者进行实名登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进行赔偿。同时,如果第三方平台未能履行相应义务的,还将被处5万-20万元罚款。
  对此,刘俊海建议应该加大交易平台的连带责任,要明确交易平台的信托责任,而不是对店铺的监督管理职责。因为交易规则是平台制定的,软件是 平台编制的,日常经营中平台获得信息的渠道要便利得多。
  建立责任约谈、“黑名单”等制度
  此次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建立“黑名单”制度。草案要求,要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予以 实时更新。
  对此,刘俊海认为,还应该增加对政府官员懈怠监管的责任。“其实大量存在的是该监管而不监管。不光要给企业建立黑名单,对于监管不力的官员 也要建立黑名单,在食品安全黑名单上的官员应该不能提拔。”
  草案还明确增设了责任约谈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 系统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地方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上级政府可以对其主要 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国家建立统一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如何处理消费者知情权与信息准确性之间的矛盾?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并明确: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应当由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等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同时规定,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能对社会或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情况。
  刘俊海指出,草案规定媒体报道食品安全有误将要承担责任,将不利于媒体监督。“应该规定鼓励支持媒体进行公正客观的报道,只有严重失实才需 要赔偿,支持媒体对食品安全的监督。”
  “转基因食品问题不能回避”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昨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食品安全法》应该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同步修改。食品安全“从农田到 餐桌”,但农田安全保障水平不高的话,餐桌安全也不可能高,“对农产品的监管也应该像食品安全监管一样”。
  刘俊海表示:“现在食品监管还是有盲区的,如果不能彻底的整合成一个机构管理,那一定要有统一的规则,比如农产品、转基因食品,一定要在 食品安全法有所规定。同时各部门也一定要有信息共享,无缝对接的机制。”
  刘俊海认为,转基因食品是不能回避的,《食品安全法》一定要规定转基因食品的强制标识制度,如果企业违反就视同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惩罚 性的赔偿,否则转基因食品就相当混乱。此外,食品可追溯的机制应该扩大到所有食品。目前草案的规定仍然笼统。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的情况下,也还存在多方面的食品安全问题亟待解决,食品安全法律的完善,将会对此有很好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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