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食品加工经营企业未建食品追溯档案将罚5万

2014-07-045888.TV 新闻资讯

   食品追溯制度的建立,对于食品安全有着很重大的意义,特别是在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的时候,将会尽量少的减少各种损失。昨日, 市政府发布《上海 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

       

  《办法(草案)》对食品经营者未建立食品追溯信息电子档案、未按规定报送追溯信息、未打印追溯单据等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食品生产加 工企业、屠宰加工场、食品流通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建立、做好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电子档案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截止2014年7月15日,市民及单位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适用安全风险较高食品 《办法(草案)》基于上海市实际,明确适用于上海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含种植、养 殖)、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相关信息的记录、报送、归集、共享、查询、公布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根据《办法(草案)》,上海市实行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类别包括粮食及制品、畜肉及制品、禽类、蔬菜、乳品、食用油、水产品、酒类,及经市政 府批准的其他类别食品。
  这些食品类别中,实行追溯管理的具体品种目录,将由上海市商务委会同上海市农委、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编 制,报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办法(草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建立追溯信息电子档案,做好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对接的日常运行维护等工作;查 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明,并做好进销货台账等追溯信息电子档案;上传追溯信息;向购买者提供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等。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提供生产经营者、供货者、食品三方面的相关信息。其中,食品生产经营者方面,应当报送名称、负责 人姓名、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证明等材料;供货者方面,应提供名称、联系方式、资质证明等材料;食品方面,应提供名称、规格、生产 日期、食品监测报告及合格证明等信息。
  《办法(草案)》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场、食品批发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的场内经营者、超市、学校食堂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 息记录、报送等义务,并明确了食品批发市场和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食品安全的整体状况,将会是一个整体的提升,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也将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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