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生部10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指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管理办法同时明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标准草案发表意见,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一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规划、计划和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和发布,修改和复审,附则七章,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制(修)订计划的内容及制定程序、标准起草过程要求、公开征求意见要求、标准审查程序、标准批准发布形式及实施后的管理等,强调了食品安全国标制定过程的科学性以及起草、审查的透明原则。
管理办法强调,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管理办法要求,标准在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经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初审通过的标准,要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为了保证标准审查质量,管理办法将审评委员会内的审查细化为秘书处初审、专业分委员会审查、主任会议审议3个环节,同时增设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审核环节。
管理办法指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