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永远是这个社会的话题焦点,在时下这个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模式中,治理食品是生产出来的而并非监管出来的,因此,应强调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责任和地位。法律既要保障它们的合法权益,又要使得它们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实现企业自律。
食品安全规制日趋专业化
首先,从治理的理念上讲,对于社会问题的规制,应由传统的自上而下规制转变为社会各方共同治理。在食品安全的规制中,仅仅依靠政府唱独角戏,其结果必然使得政府和企业沦为“猫鼠关系”。我国正处于由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管理向国家与社会共治的公共管理转变的过程中,社会共治可以将违法违规行为置于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之下。
其次,从治理的主体角度讲,社会问题尤其是食品安全这样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治理的方式应当是多方共治。从全球范围看,各国国内的规制和监管越来越难以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各式各样的跨国的规制体系逐步建立起来,同时,私人性质的国际标准认证机构和企业、非政府组织的规制在国际社会问题的解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国内来看,面对日益庞杂的社会治理工作,如食品安全领域涉及化学、医学、健康和人体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行政机关要想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规制,必须精通相应的专业知识,且即便行政机关掌握了足够的专业知识,从风险分析和成本—收益角度来讲,也无法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
最后,从企业自身的角度讲。理应强调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在食品安全规制中的责任和地位。法律应使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帮助企业实现自律。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来讲,事后救济的思路是行不通的,因为食品安全关系到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的恶果往往无法弥补,这就要求食品安全的规制必须从源头抓起,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规制,重在预防而非惩罚,预防的首要就是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要自律。
从生产标准和生产过程进行企业自律
首先,从食品生产的标准方面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没有这些标准的,鼓励食品生产企业自身制定严于这些标准的标准。《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标准,但是现实中很少有食品生产企业自行制定标准,其原因一是在于企业本身没有良好的自律习惯,二是在于政府没有进行有力监督。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很难实现自律,因而政府应进行引导和监督。
其次,从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管看,如何使企业自身制定、国家认可的食品安全的生产标准得到落实,主要依靠企业进行自我监督。韩国和日本的食品安全员制度,采取食品生产的追溯制度,依照食品的标签能够追溯到食品的生产商,以便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为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管,都会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自律活动。我国也可设置食品安全人员,只是要特别注意该从业人员的资格设置和许可问题。
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食品的生产过程和督导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负责搜集食品生产厂商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提出建议,如果他们不履行相关的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我国的现实状况看,还应注重食品行业协会的建立,这是食品行业自治的关键性步骤,能促进企业自律习惯的形成,降低行政机关进行监管的成本。
政府引导企业自律
在现阶段,我国的一些企业自律能力较差,需要政府加以引导。
首先,在企业自律的开始阶段,必须有政府的引导和监督,指导企业形成自律的习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他律(政府引导和监督)后,企业就会发现,自律习惯能显着提高食品的质量,提升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能力,得到消费者的认可。
其次,我国的市场机制本身不够完善。我国要想缩短企业自律习惯的行成进程,必须由政府对企业进行引导和监督。食品安全的生产企业要想逐步实现自治,首先要执行严格的年检制度,并且在初期要取消免检制度,可以实行不定期的抽查制度。在进行一定期限的年检和抽查制度后,当企业基本实现自律时,再逐步放开政府的监管,由企业实行自律。
最后,政府对食品安全企业的引导和监管,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市场准入制度和生产经营程序进行,而非直接插手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过程。在保障企业主体地位的同时,也应当督促企业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保障程序公正,为企业生产和销售提供便利,为社会公共利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