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乳制品须重领许可证

2011-01-105888.TV 新闻资讯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刚刚发布的公告,现行所有获得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按照质检总局公布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
  为切实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并予以公布。原《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同时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规定,自即日起,现行所有获得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在提交能够证明其满足《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规定相关文书的基础上,按照质检总局公布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至2011年3月1日起,凡未重新获得生产许可的,依法停止生产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产品。
  根据《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规定,采购制度应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对购入的生乳和原料乳粉及其加工制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等项目检验;企业必须具备三聚氰胺检验项目相关的检验设备及能力,不得进行委托检验。与此同时,企业检验人员中有三聚氰胺独立检验能力的至少2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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