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 告
2009年 第14号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卫生部审评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和该添加剂工艺确有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时可不再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仅限于保健食品原料的物品,不纳入新资源食品行政许可的受理和评审范围。
三、我部在受理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申请后,将及时公开有关申请信息,并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对缺乏食品工艺使用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我部将不予批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