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修订《食品事故应急预案》

2015-07-145888.TV 新闻资讯

    今年国家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让全国各地都在竞相加强食品安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深圳市食安办组织对《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进行了修订。

    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3个框架指南的通知》等要求,深圳市食安办组织对《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进行了修订。
    修订过程中,先后两次征求该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意见,组织食品安全专家进行评审,提请该市应急办初审并进行修改,并根据深圳市政府要求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由深圳市政府审定通过并以深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名义印发。
    本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名称标准进行了调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二是成立了应急处置指挥部并调整了各单位职责分工,明确了应急指挥部的构成及各单位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中的责任。
    三是精简了应急行动组,将原来12个基本应急行动组精简为5个基本应急行动组。
    四是调整了应急响应启动及终止机构,深圳市食安办根据事故评估核定结果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发布响应终止的指令。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报告主体及报告时限,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在收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及行政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上报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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