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2011-01-205888.TV 新闻资讯
    为规范我市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明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局和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29号令)、《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省级食品生产安全许可工作规范》的规定,制定我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如下:
  一、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和职责
  (一)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包括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发证检验、审核审批、证书发放、社会公告、变更延续等多个环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的申请受理、证书发放等事项委托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将现场核查等事项委托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实施。
  (二) 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职责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食品生产许可中的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2)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核发证;
  (3)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已核查合格的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必要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抽样检验(包括发证检验备样的复验);
  (4)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5)负责本市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
  (6)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2、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食品生产许可中的主要职责:
  (1)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承担辖区内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做出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受市局委托组织食品申请企业(申请人)就生产许可的有关内容培训;对申请企业(申请人)完成现场核查基本符合项的改进情况予以审查确认;
  (2)委派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
   (3)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送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
  (4)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负责送达《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通知检验事项;
  (5)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的动态管理;
  (6)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
  3、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在食品生产许可中的主要职责:
  (1)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承担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将符合(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申请人)的材料汇总上报市局食品处。保存获证企业档案。
  (2)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对全市注册审核员和审核组长实施组织管理。
  4、检验机构在食品生产许可中的职责
   (1)在接收食品生产许可样品后,应按照规定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并准确、及时的出具检验报告。
  (2)检验完成后,及时向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申请企业(申请人)及时递送检验报告。
  二、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我市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部门为申请企业(申请人)所在辖区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1)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食品生产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部门要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
  3.申请受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在5日内发补正告知书(附件2),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区、县局公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3、附件4)。
  (二)组织现场核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申请的部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做出受理食品生产许可决定的申请企业(申请人)申请材料送交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7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
  1.组成审查组
  由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人数一般为2名至4名。审查组成员的知识结构应搭配合理,其中审查组长应由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批准。
  根据需要,可以选派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但技术专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
  2.制定现场核查工作计划
   审查组应当及时制定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的工作计划。
  (1)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对申证单元较多企业的核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2)审查组将《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工作计划表》(附件5)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将《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6) 送达申请企业(申请人),并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人)所在辖区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工作计划表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变更的,申请企业(申请人)应及时报申请受理部门和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批准。没有列入核查计划的,审查组不得擅自进行核查。
  (3)企业有权对审查员提出回避要求。企业的回避要求应在计划核查日期2日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回避要求合理的应当采纳。
  3.实行观察员制度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委派一名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观察员一般由从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观察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审查组和被审查企业在审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负责维护现场审查秩序,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及时向申请受理部门报告审查情况,对审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专题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督促被审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
  4.实施现场核查
  (1)现场审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同时要保证审查报告等文书填写的完整、准确、规范。
  (2)审查组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审查细则和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审查。审查员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要求。
  (3)审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召开首次会议、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召开审查组内部会议、召开末次会议。审查组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审查程序。
  (4)审查员根据各自分工范围,依照审查项目和核查内容,对企业生产条件逐一进行详细的检查评价,逐一核对企业申请书的内容,并做好核查记录。
  (5)在组长主持下,审查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及与申请人的沟通情况,讨论形成审查结论,填写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申请人应署名或签署意见,参加审查人员应一并签署。
  (6)审查组负责填写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附件7),并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附件8) ,申请企业(申请人)应在10日内对基本符合项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所在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确认。
  (7)由申请企业(申请人)独立填写申请人对审查工作的反馈表(附件9),并送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5.抽样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企业(申请人)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及时向申请企业(申请人)选择的检验机构下达抽样任务书,由检验机构安排抽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细则规定的抽样方法实施抽样。样品一式两份,并加贴封条,填写《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抽样单》(附件10) 。抽样单及样品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申请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6.核查工作报告
  审查组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提交审查报告和有关审查记录,汇报审查工作情况。
  (三)发证检验
  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当在抽样后的7日内(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样)送到申请企业(申请人)选定的检验机构检验。送样人应对样品的完好性负责。
  发证检验内容及要求如下:
  1、我市的发证检验机构为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2、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接受;对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样品有破损或变质等情况的,应拒绝接收并当场告知申请企业(申请人),并及时通知其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3、发证检验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程序,严格检验、审核、批准,严格三级签字,保证检验数据科学、公正、准确。发证检验机构要确保产品检验工作符合审查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4、检验机构应当在保质期内按检验标准检验样品,并在10日内完成检验,检验完成后2日内检验机构应当向市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中心及申请企业(申请人)递送检验报告。
  5、发证检验备用样品除特殊情况的,要保存备样至保质期或3个月以上,以备抽查复验。
  6、发证检验机构对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及时性负责。
  7、申请企业(申请人)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验申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四)材料审核
  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汇总企业申请材料,对审查组提交的现场核查文书及抽样单、发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
  (五)许可决定
  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申请企业(申请人)基本符合项整改时间、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时间、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1、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13)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14)、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结论及整改情况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下发《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附件11) 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申请企业(申请人)所在辖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送达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并告知申请企业(申请人)批量食品抽样基数、检验项目等食品审查细则规定的事项。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的材料抽查、审核完毕后,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及时向申请企业(申请人)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作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申请受理部门将《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附件12)送达企业。
   (六)公告
  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质量监督信息网站上公告。
  (七)扩项
  获证企业需要增加申请项目的,应当向原申请受理部门提出扩项申请,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按规定组织核查和检验。
  (八)名称变更
  获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申请受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核批。
  (九)重新核查和检验
  1、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2、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向原申请受理部门或所在辖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按规定进行重新核查和检验。
  (十)许可延续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申请受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具体程序按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程序办理,审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可同时进行。
  三、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食品生产许可具体工作中,因主观故意或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不当许可或错误许可等,对国家或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一)应当承担工作责任的行为: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期限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的。
  2.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任意提高或降低核查标准,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的;出具虚假或不真实核查结论的。
  4.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或检验结果出现重大差错的。
  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申请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阻碍申请人行使申诉、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工作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工作责任监管程序
  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自查、互查、抽查或对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的核查等途经,发现存在过错行为的,要严格追究工作责任。
  2. 工作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 追究工作机构的责任由其上一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实施,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所在单位实施;追究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4. 工作机构或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其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
  (三)追究工作责任的形式
  1. 追究工作机构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停或取消食品生产许可证组织审查审批资格;
  (4)暂停或取消食品质量安全检验资格;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2. 追究工作人员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核查资格证书,暂停或取消执法、检验资格;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
  (6)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7)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所列工作责任追究方式,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3.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因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过错的、行为人在其过错行为被监督检查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在过错行为发生后能主动纠正进行补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理。
  4. 对不配合调查或者阻挠工作责任追究的、对举报控告申诉或者案件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以年内发生两次过错的、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因过错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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