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经营管理规定网络经营应有许可或备案,第三方平台须担责

2015-08-255888.TV 新闻资讯

不久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食品进行规范,网上经营土特产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经营者具体信息须担责。

办法中对网络食品经营的界定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000061,股吧)、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那么,网络经营的土特产、朋友圈中流行的各种糕点、小菜、零食是否在监管范围内呢?

办法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取得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须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同时,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

针对主体信息公示,办法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未经消费者同意,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否则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如未按规定执行,则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若消费者通过淘宝、微店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由其赔偿;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追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入网食品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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