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了规范糖业生产经营,维护蔗农和制糖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糖料蔗育种、种植、收购和食糖生产、储备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原则】 糖业发展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优化结构、可持续发展;
(三)政策引导、谁扶持谁受益;
(四)糖料蔗生产者与制糖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政府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糖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关政策措施,促进糖业发展。
第五条 【部门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管全区糖业工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糖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糖业工作。糖业管理机构负责糖业管理具体工作。
农业、发展与改革、商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糖业相关工作。
第二章 糖料蔗种植和收购
第六条 【种植规定】 糖料蔗种植必须符合糖业发展规划。制糖企业应当在划定的蔗区发展糖料蔗。
第七条 【蔗区划分】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各制糖企业糖料蔗区的划定,并报自治区糖业管理机构备案。
糖料蔗区的划定应当尊重历史、协商一致。
第八条 【蔗区调整】 糖料蔗区划定后,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的,应当经相关制糖企业协商同意。
第九条 【收购原则】 制糖企业应当按划定的蔗区收购糖料蔗,不得跨蔗区收购。
第十条 【合同签订】 制糖企业与糖料蔗生产者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糖料蔗种植和购销合同,实行订单生产与收购。
第十一条 【收购价格】 制糖企业应当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购价格收购糖料蔗,不得压价或者抬价收购。
第十二条 【购销合同】 制糖企业应当与糖料生产者签订购销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企业义务】 制糖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糖料蔗生产者提供种植管理技术指导,以资金或其他方式扶持糖料蔗生产,制定糖料蔗收购和运输计划,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蔗农义务】 糖料蔗生产者应当按照购销合同、收割质量标准、收购计划向制糖企业交付糖料蔗。
第十五条 【标准制订】 糖料蔗收割质量标准由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糖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价格联动】 糖料蔗收购价实行蔗糖挂钩联动制度。糖料蔗收购保底价、蔗糖挂钩价和联动结算办法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充分听取各地政府、糖业主管部门、制糖企业、蔗农代表等各方意见基础上,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蔗款兑付】 糖料蔗收购首付价款应当按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兑付,联动结算价必须在下一个榨季开榨前兑付完毕。
第十八条 【规范收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要求制糖企业在支付糖料蔗价款时代扣与糖料蔗生产无关的其他各种费用。
第十九条 【工业支持农业】方案一: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制糖企业反哺农业。制糖企业每榨季应从入厂糖料蔗款中按不低于1.5%的标准提取资金,专项用于蔗区基础建设、甘蔗生产发展、蔗区秩序管理,并由当地糖业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方案二:删除
第二十条 【蔗区秩序维护】 蔗区秩序维护实行属地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维护辖区内的糖料蔗收购运输秩序。
糖业协会要建立行业约束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稳定蔗区收购运输秩序。
第三章 食糖生产与储备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许可】 建设新糖厂、现有糖厂扩大压榨能力以及按权限管理的蔗糖综合利用项目,应当经过自治区糖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新厂条件】 申请建设新糖厂,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自治区糖业发展规划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市、县糖业发展规划;
(二)申请当年糖料蔗产量应达到拟建糖厂加工能力的30%以上,且糖料蔗的三年发展规划须满足拟建糖厂加工能力的要求;
(三)设计日榨能力不小于5000吨;
(四)应有完善的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设计方案,主要指标须达到或超过国家《清洁生产甘蔗制糖业》一级水平,污染物排放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扩建条件】 申请扩大生产能力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蔗区糖料蔗产量连续两年超过设计压榨能力(按120天计)20%;
(二)没有跨蔗区收购糖料蔗等违规行为;
(三)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清洁生产甘蔗制糖业》一级水平,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办结时限】 自治区糖业主管部门对建设新糖厂和扩大生产能力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20天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不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环保要求】 制糖企业生产必须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 甘蔗制糖业》(HJ/T186-2006)二级以上水平,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并稳定达标。
第二十六条 【制度建立】 自治区建立食糖地方储备制度。食糖地方储备遵循“政府调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食糖均衡销售,保持食糖市场稳定。
第二十七条 【储备实施】 自治区糖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食糖地方储备、行业储备、工业临时储备,并指定专门的储备单位承担。
第四章 扶持与引导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合作】 鼓励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组织联合开展糖料蔗良种、制糖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以及甘蔗耕作机械化的研究开发。
第二十九条 【鼓励集约经营】 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制糖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集聚生产能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
第三十条 【支持企业研发】 支持区内外企业开展糖料蔗品种研发、食糖精深加工和蔗糖综合利用,推动糖业技术进步。
第三十一条 【引导发展】 鼓励和引导制糖企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发展蔗糖循环经济和产品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推广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推动糖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二条 【引导进步】 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采用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工艺生产,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法律责任】 制糖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收购非本企业糖料蔗区的糖料蔗的,由自治区糖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产整顿5至30天处罚,市级或经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有权调整其蔗区。
第三十四条 【法律责任】 制糖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执行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的,由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法律责任】 制糖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违反合同约定或政府规定的期限拖欠蔗款或者未按本条例规定投入蔗区基础建设和甘蔗生产发展的,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建议调整其蔗区,报自治区糖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支持、包庇、纵容跨蔗区收购糖料蔗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