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正草案)》昨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修正草案)》中,对散装食品的生产、销售、包装等作出了规定。
其中规定,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性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违者最高罚款5万元。
对已经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此外,该条例还要求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使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不得对其生产加工的产品进行预包装。以及农民个人及家庭在当地使用纯粮固态发酵法生产加工非预包装白酒的,只能在所在地或者邻近乡镇销售。
散装食品方面,要求生产者采用的容器和外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违反规定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