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规定了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种类。同时,鼓励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要求,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
据统计,我省有食品小作坊3.5万多家,从业人员8.7万人;各类食品摊贩近4.9万家,从业人员9.2万多人,消费人群广泛,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日常监管任务重、难度大。
为此,条例明确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区域和确定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信息公示卡。
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对本地区具有文化传承功能、地方特色鲜明的食品,设区的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地方特色食品质量规范。鼓励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要求,规范地方特色食品的所需原料和制作方法等,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