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出台实施《烟台市食品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奖励30万元

2016-06-035888.TV 新闻资讯

食品安全历来备受关注,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不断加强,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要靠社会人士的共同努力。烟台出台实施《烟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每次奖励最高金额可达30万元。

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我市要求,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及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农业、海洋渔业、林业、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粮食、畜牧、出入境检验检疫、盐务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部门负责受理食用农(林)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受理餐饮具集中消毒环节违法行为举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餐洗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粮食部门负责粮食经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畜牧部门负责受理畜禽养殖屠宰和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受理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举报;盐务部门负责食盐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公安部门负责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

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并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每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举报受理及查处情况,应定期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特殊情况及时通报。

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奖励是指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二级奖励为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调查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7%奖励举报人;三级奖励是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调查工作,按涉案货值金额的2—4%奖励举报人;四级奖励是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调查工作,经查证属实,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的举报人,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举报人的奖励,应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每次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同一案件举报只奖励一次

根据举报奖励原则,实名举报的,奖励举报人;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凭举报密码申领举报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同一案件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奖励。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负责举报核实查处或牵头核实查处的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按照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意见、奖励资金支付凭据及时核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可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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