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写统一印发了《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工作指南》,为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了监管指导服务和实践借鉴参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四次常委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建立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将党的决定成为法律规定,赋予了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的法律地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法规定要求,深入推进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实施,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写统一印发了《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工作指南》。该工作指南共分制度内涵、概念解析、体系建立、应用范例四个部分,对新法规定的制度内容含义、法律概念术语进行了深入解读,对体系建立的目的要求、内容重点、步骤程序和具体实践范例进行了详尽表述,是一个较为全面系统完整准确的作业指导书,对引导规范各级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深入推进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示范性。
日前,省食药监局已下发通知,对在全省深入推进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做出了具体工作安排。一要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新法规定,深刻领会法律内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法律要求付诸实施。二是要指导帮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在2015年10月1日前建立起系统完善、运行有效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三是要全力完成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加强对考核指标的跟踪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实行动态管理,保证食品可追溯;加快建成运行市级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监管信息平台,实时动态更新,保证监管信息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