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加工食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1-03-085888.TV 新闻资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的会议精神,迅速落实质检系统贯彻浙江现场会精神电视电话会的部署要求,根据前一阶段各地开展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果和经验,现就下一阶段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宁缺勿滥,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在专项整治特殊时期,总局决定市场准入工作采取 “两扩两缩”政策:即扩大参加市场准入工作审查人员范围,授权质检系统内质检机构的食品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参加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扩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方式,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企业可以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指定的检验机构或联合实验室进行检验;缩短现场核查时限,要求在企业能够接受审查的3日内(原来是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缩短发证检验时限,要求检验机构自接到样品5日内(原来是15日内)完成产品的发证检验及出具检验报告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总局上述规定,提高市场准入工作效率,加大工作力度和加快工作进度。同时,必须严格坚持食品市场准入“四个不得”,即不得突击发证、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得搞地方保护、不得照顾人情,确保高质量完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生产许可证。  
  (一)明晰任务,尽快确定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目和对象。各地要严格把握市场准入条件,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审慎确定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达不到市场准入条件的不要计入企业数量。各省级局必须于10月25日前全部摸清本辖区内未发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底数和具体名单,确定本辖区市场准入工作攻坚对象。对目前仍未获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主动与企业进行沟通,积极解决和答复在申请市场准入中的问题和疑难,确保成熟一个准入一个。  
  (二)加快进度,新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种类要加快发证。各地要加强对2006年以来新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种类的发证工作,要积极督促达到市场准入要求的企业尽快申办生产许可,力争在11月底前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并在包装上加贴加印QS标志,确保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企业产品能够满足市场供应需求。  
  (三)抓住重点,率先实现规模以上食品企业全部准入。规模以上食品企业的市场占有率高,其获证情况直接影响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直接影响社会各界对市场准入制度的直观印象。各省级局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本辖区内规模以上食品企业的发证工作,并督促获证企业尽快在产品上全部加贴加印QS标志。总局将对规模以上食品企业市场准入工作进展迟缓的省(区、市)进行检查和督办,同时对各市场准入专业技术委员会加强考核,对不能胜任的专业技术委员会坚决予以淘汰。  
  (四)以点带面,获证企业的所有产品要全部纳入市场准入。各地要对本辖区内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所有企业逐个进行排查,认真检查其生产许可证是否覆盖了其所有的加工食品品种,做好拾遗补漏工作。对其现有生产许可证未包括的食品品种,可通过简化现场核查程序、办理扩项手续等方式,变更或发放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使企业的产品全部达到有证生产,并全部加贴加印QS标志。对获证企业未印有QS标志的已印包装,可先通过粘贴QS标志等方式进行过渡。  
  (五)严格标准,不够市场准入条件的小作坊坚决不转小企业。各地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过程中,不得盲目追求发证企业数量。不够条件的食品小作坊绝不能转为食品小企业,绝不能先发证后规范。对那些不够市场准入条件的小作坊,要严格执行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按照对食品小作坊的要求严格监管。  
  (六)重点突破,提前完成16类食品“双百”目标。此次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彻底解决婴幼儿配方乳粉、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和啤酒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为此,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这16类食品的整治力度,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企业,坚决查处不具备质量安全承诺书的食品小作坊,确保在10月底前,提前实现这16类食品的“双百”目标。是食品企业的,必须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三证齐全;是食品小作坊的,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全面排查,食品小作坊要全部纳入监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紧紧抓住这次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机遇,借势发力,用足政策,特别是要用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全面彻底地深入开展食品小作坊治理,加快建立和完善以质量安全承诺书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小作坊监管体系,加快实现小作坊监管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一)明确对象,食品小作坊要全部纳入有效监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总局对食品小作坊的界定范围,对暂时达不到市场准入条件,又获得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要全部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实施严格监管。对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全或者两者全无的,各地必须全部登记造册,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报地方政府。对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全但又确有意愿改善生产加工条件的,要明确整改期限,积极采取帮扶措施,督促尽快申领相关证照;对拒不如期申领或者规定期限内申领不到相关证照的,应建议相关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二)强化责任,全部建立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总局要求与本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100%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所有承诺书必须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的统一格式和统一内容按《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承诺书的样式、规格、字体、颜色、外框等具体要求按附件执行。质量安全承诺书由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总局的具体规定统一印发,并由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管部门”栏加盖公章,在小作坊生产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  
  (三)健全和完善监管档案,加快对食品小作坊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为进一步全面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各省局在全面摸清本辖区内所有食品小作坊数量和具体名单的基础上,应加快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监管信息电子档案,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进行动态更新。电子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小作坊名称、地址、作坊主、生产产品种类、销售范围、签订承诺书日期、巡查记录、强制检验状况、年审状况等。总局将加快开发全国食品小作坊监管信息系统,加快对食品小作坊的规范化监管。  
  (四)严格执行区域限售制度,小作坊产品要明示销售区域。各地在执行限制食品小作坊销售区域工作中,应以方便小作坊所在地群众日常生活为原则。小作坊产品的销售范围应限制在乡镇级行政区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防止小作坊产品进入商场、超市销售。为加强食品小作坊自律和社会监督,食品小作坊应在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显著位置,明示其产品销售的限制区域,注明“本产品仅限在XXX地区销售”等内容。  
  (五)实行小作坊产品简单包装制度,防止其冒充获证产品。食品小作坊产品的包装以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即可,不应层层包装,特别是避免装帧华美的包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小作坊产品包装的监管,防止其乔装打扮,避免广大消费者误解。小作坊产品的标识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名称和地址、销售范围,不得含有夸大或故意美化其产品特性的内容。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台帐制度,加强对小作坊食品安全的可追溯性管理。溯源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核心,各地应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台帐制度,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溯源制度建设。要监督食品小作坊严格执行原、辅料使用台帐制度,建立原辅料进厂索证索票制度。要监督食品小作坊严格执行成品供销台帐,保证批批去向可查,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有效追踪溯源。  
  三、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下一阶段工作进度要求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认真按进度要求如期完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下一阶段的各项工作,确保全国步调一致。  
  10月25日前,全部确定本辖区内所有未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具体名单。  
  10月31日前,基本完成本辖区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市场准入并加贴加印QS标志;全部完成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专项整治的“双百”目标;食品企业市场准入达到90%以上;食品小作坊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达到90%以上。  
  11月30日前,食品企业市场准入比率必须达到95%以上,力争达到100%;食品小作坊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达到95%以上,力争达到100%;食品小作坊基本安全卫生条件限期改造基本完成。  
  12月15日前,基本建立食品小作坊的台帐制度。  
  四、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继续坚持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靠前指挥,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线督战,既推动当前突出问题的解决,又着眼建设长远工作机制,为标本兼治打好基础。各地要进一步下移监管重心,向基层倾斜各项保障措施,切实加强基层机构和队伍的能力建设。要彻底摸清监管底数,全面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强化对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齐全的食品企业和具备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质量安全承诺书的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管。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巡查、回访、监督抽查、强制检验、整改复查、风险预警、食品召回等各项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各项监管规定,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总局将按照国务院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督查工作的整体部署,到各地就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更好更快地实现全国生产加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各项目标,坚决打赢这场特殊的战役。  
    附件: /Upload_Map/2010/2011-03-08-08-38-27.doc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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