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公布《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2016-11-035888.TV 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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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云南省发布省政府令,公布《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需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索取的票证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从业人员要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办法》明确,坚持规范与服务并举、监管与引导并重,既要保护好、发展好、服务好市场主体,又要保证食品安全。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监部门、卫生部门、公安、质监、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

《办法》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并对登记和备案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了明确。对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场所、设备、卫生条件、工艺流程、食品包装等做了合理规定,对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至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要求,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与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保证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的票证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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