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清明时。清明节期间,节日欢庆、祭祀扫墓、春游踏青等活动人数增多,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群众节日期间的饮食安全,特别提醒要提高防范意识,注意食品安全消费。
一是选购安全放心食品
在选购食品时,要选购新鲜食物,不要购买不新鲜的水果、蔬菜和水产品,不采购未具有检验检疫标识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以及病死、毒死或来源不明的畜禽产品。购买凉品、熟食卤味、糖果、糕点、炒货食品等节令食品时,应到正规商店、商场、超市选购,并索取保存购物小票或发票等凭证。购买定量包装食品,应选购包装完好无损、感官性状无异常、食品包装上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重要食品信息齐全、清晰、有效的预包装食品。特别要对绑赠、促销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行认真查验,慎买感官性状异常、污秽不洁、混有异物、颜色艳丽的食品。
二是注意食物储存条件
食物保存不当很容易变质,既不利于食用健康也造成浪费。凉品、熟食卤味、馒头、糕点等是清明节期间食用及祭祀的常用食品,在制作、储运、出售等过程中处理不当会被细菌污染,受存放温度、湿度、时间影响或经日晒、光化、发热分解、交叉污染等也极易引起变质。因此,在选购和食用过程中,应注意存放的温度和条件,生熟食品不要混放,并尽快食用完毕。同时,消费者不应到无证无照的摊点购买此类食品。
三是保证就餐安全放心
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喝生水,在烹调食物和进餐前要注意洗手,加工生熟食品的刀具、案板和盛放生熟食品的容器应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家庭聚餐时,要尽量选择煮熟煮透的食物,慎用生菜凉菜。外出携带的食物在食用前必须先确定是否变质,祭祀用的米饭、鸡肉、猪肉等食品在食用前必须彻底加热、烧熟煮透后方可食用,尽量不食用隔夜饭(菜)。外出就餐时,应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动态等级“大笑”、“微笑”和年度等级达到B级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就餐前应注意检查食物感官性是否异常、是否新鲜、是否烧熟煮透,就餐后一定要索取发票等就餐凭证。在外活动时,要注意周边环境卫生,防止食品受污染,切勿采集未食用过或不认识的野菜、野生果、野生蘑菇、野蜂蜜等,一旦食用后出现中毒症状,要立即催吐,并尽快就医。
四是防控集体聚餐风险
严格贯彻落实《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进一步加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监管,充分发挥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和乡、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作用,指导群众科学烹调、合理膳食,强化宴席食品卫生督查,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组织开展自办宴席活动的家庭,要做到“一积极、五确保、二防止”,即:积极开展登记备案,确保水源安全、确保食品原料合格、确保操作人员健康、确保食物烧熟煮透、确保餐饮具清洗消毒到位,防止食物及食品原料交叉污染、防止食物变质。学校、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及农村自办宴席等集体用餐,禁止使用毒性药材、野生蕈、四季豆、扁豆、蚕豆、野生菌、发芽土豆和鲜黄花菜等高风险原料加工食品。
五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诚实守信经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落实原(辅)材料采购、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把关、包装储存运输、产品销售等“全过程”管理制度,严禁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严禁使用过期腐败变质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及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生产经营销售来原不明、超过保质期、无标签标识或标签不规范的食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生产经营、产品出入库等台账记录制度,严格不合格食品下架、封存、召回、退市、销毁等处理措施。
六是依法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清明节期间节令性食品消费需求大、聚餐活动多、人口流动性强、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加强协作配合,畅通共享信息,提高应急防范处置能力,以节日消费集中区、旅游景区、村(社区),以及其他问题易发、多发区域等为重点区域,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村庙会和集市、农村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食杂店、小餐饮为重点场所,以清明节期间群众大宗消费食品、食用油、畜禽肉及其制品、糕点、糖果、炒货等节令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宣传培训指导力度,深入排查治理隐患,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确保群众节日饮食安全。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发单位及个人应及时组织到附近医院就诊救治,封存当餐所用原材料、留样菜肴、加工使用的容器和设备设施等备查。各村(社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若发生中毒事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特别提醒:广大群众应加强禽流感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前往活禽市场或摊档。若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可拨打电话1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