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展销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于展销会举办7个工作日前向展销会举办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
意见稿提出,展销会举办者未按时向食药监管部门进行报告的,由食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明确了展销会举办者的义务。意见稿提出,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参展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展销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建立参展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展销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档案,如实记录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禁止不具备食品生产经营资格者入场经营食品或提供餐饮服务。
根据意见稿,展销会场地提供者应当审查展销会举办者主体资格资质和举办能力等相关证明文件,禁止自然人举办食品展销会。
对于现场制售食品的参展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意见稿明确,展销会中现场制售食品的,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设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贮存、整理、清洗、加工的专用场地及设施设备。展销会中现场制售食品可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体清单由省级食药监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