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已发布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表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将于8月26日至9月10日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查。
《通知》明确,此次督查工作将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要求在各省(区、市)抽查1—2个地市和2个县区,其中抽查不少于3家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此次督查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领导同志担任组长,成员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地方食品安全办抽调。
此次督查工作将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能力,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督查的主要内容是:各地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情况;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作用,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情况;严防严管严控风险,保障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的情况;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的情况;落实2016年考核整改措施的情况等。
《通知》要求各地区首先要对照督查内容,认真深入开展自查,严禁虚报、瞒报,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此次督查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严肃认真开展工作,严格按有关标准和要求逐项核查,此外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督查组还将赴各地开展实地检查,就发现的问题向该省(区、市)人民政府反馈,并提出整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