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中豆委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名誉(或荣誉)会员两种。
(一)团体会员:凡从事豆制品工业生产、流通、管理、科研、设计、教学等企业、事业单位,经申请批 准成为团体会员。
(二)名誉(或荣誉)会员:对我国豆制品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热心帮助我国豆制品行业发展并有贡献的外籍学者、企业家和海外侨胞经中豆委会员单位推荐,委员大会审查批准,可以吸收或授予中豆委的名誉(或荣誉)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均承认并遵守中豆委章程,自愿提出申请,能积极参加中豆委的各项活动,并按期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
(三)团体会员应能热心于豆制品行业的各项事业,并为豆制品行业作出贡献。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中豆委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会员单位介绍。
(三)经全体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四)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经自愿申请,由中豆委统一发放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豆委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中豆委印发的有关资料和刊物;
(四)在生产、技术、管理、信息、培训等方面,享受咨询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
(五)对中豆委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有退会自由,但需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豆委章程,执行中豆委决议;
(二)维护中豆委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中豆委的各项活动,完成中豆委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向中豆委反映行业情况,生产经营管理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等各方面信息(专利及有偿转让的技术秘密出外),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五)向中豆委反映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中豆委提出,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委员会或以上的人员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中豆委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二)有损中豆委名誉或违背中豆委宗旨行为的;
(三)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中豆委组织的活动的;
第十三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对于已除名和自动取消会籍的会员,要收回其会员证,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