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设名誉会长二名,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监事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名,一名,副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会员企业、团体会员或业务指导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民主产生。
本会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会员理事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2/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现代通讯、电话等形式召开。会员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一、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四)总结年度工作。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审议年度财务报告。
(八)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加有关的重大活动。
第十八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会长退任时,根据需要可转为荣誉职务。本会法定代表人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并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或者授权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处负责制。负责处理本会所有日常事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办理吸收、清退会员手续。
(三)管理和经营本会资产。
(四)代表本会协调解决各种有关事宜,处理日常事务。
(五)负责本会刊物内容的组织、印刷、出版、分发等事宜。
(六)提名秘书处文书和干事人选,报会长办公会决定,负责秘书处人员工作安排和业务考核。
第二十二条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置3人,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工作人员代表本会外出则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旅差费标准执行。根据会员发展情况和本会工作需要,在赣州市各县市区可设立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