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协会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副会长和相关常务理事参加。会长办公会职权是对协会办公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提出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交付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协会办公室(或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人数由理事会决定,为专职。专职工作人员可以外聘,亦可由会长和副会长单位选派。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必须贯彻革命化、化、年轻化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机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