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规范
重庆市食品工业协会瓶(罐)装饮用水分会的运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食品工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性 质
重庆市食品工业协会瓶(罐)装饮用水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重庆市食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总会)的分支机构,由重庆市辖区内从事瓶(罐)装饮用水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行业性的社会经济团体,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但不具法人资格,总会承担其民事责任,承认和遵守总会章程,接受总会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三条 宗 旨
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会员单位(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行业内行使服务、自律、协调、监督职能,以谋取、增进和维护会员单位共同利益为宗旨,向政府部门、会员单位提供的、及时的、有效的服务,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推进饮用水行业持续、快速、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业务范围
分会在总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受总会委托,在瓶(罐)装饮用水行业独立自主地开展以下性的活动:
(一) 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单位(行业)的意见和要求,在政府和会员单位(行业)之间起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 研究饮用水行业发展战略,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 开展行业统计,组织行检行评,推荐名优产品,培育龙头企业;
(四) 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机制,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谋求共同发展;
(五) 收集整理并定期发布国内外饮用水行业经济、技术、市场等方面信息;
(六) 开展技术服务,组织制定或修订行业技术规范、管理手册、产品标准,组织技术成果鉴定和产品鉴评,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组织重大技术协作攻关;
(七) 开展管理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和职业培训,组织各类研讨会、交流会、学术报告、知识讲座,组织国内外学习考察;
(八) 主办展销会、产品推介会,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展销会、展览会;
(九) 增进会员单位之间的 团结与协作,调解会员单位之间的往来关系,调解会员单位和消费者之间矛盾纠纷,处罚违反协会规章的会员单位;
(十) 承办政府和会员单位委托的任务,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 其他活动;
第五条 会 员
分会受总会委托,积极发展分会会员,分会会员亦是总会会员,入会条件、程序以及分会会员享有的权力和履行的义务,遵照总会章程执行。
第六条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一) 分会的权力机构是分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
(二)分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三) 分会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四) 分会理事会设会长(由会长单位法人担任)一名、副会长(由副会长单位法人或委托负责人担任)二至三名、(由会长单位派员兼职)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职条件按总会章程第二十四条执行。
(五) 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以及会议召开和有效决议形成的条件按总会章程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 经 费
分会经费来源是会员交纳的会费、接受的捐赠、依法取得的服务收入。分会不单独开立帐户,使用总会帐户、票据,由总会财务部统一管理,单列明细分类帐;经费收入总额的60%由总会划拨分会使用,分会负责总会划拨经费的使用并建立明细帐册,使用审批权归分会会长;分会理事会设财务监督管理小组,由三名理事组成,由理事会在非会长单位中选举产生,负责分会财务收支情况监督;分会年终财务报告需经分会财务监督管理小组审核签署意见,报总会财务部复审后,方可向理事会报告,接受审议。
第八条 会 费
分会会员会费标准与总会标准一致, 且不双重交纳与收取。
会长 单位 3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 2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 1600元/年
理事单位 1200元/年
会员单位 800元/年
第九条 办公地址、电话
分会办公地址、电话原则上由分会会长单位提供。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报总会审查同意后执行。解释权属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