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食品法的专家解析

2017-07-315888.TV 食品协会

新修订的《食品法》明天将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史上严”的食品法律对普通公众到底有何影响?在食品宣传周期间,国家食药总局官方微博邀请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和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进行访谈,并与网友在线交流。下面是摘选的一些访谈内容:

网友:新食安法对于网店出售的散装零食是否有监管措施?

胡颖廉:新食安法对网售食品作出了规定,包括网络第三方经营平台的责任,消费者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和连带责任等,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需要强调的是,消费者是食品的“守门员”,因此在网上选购食品尤其是散装食品时,应当持谨慎态度。

网友:新食安法加大了食品违法行为惩处,但在农村和小城镇估计难以执行到位,因为那里都是一些小餐馆,投资额低,罚款5万元,立案处罚和结案难度都很大。您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胡颖廉:这确实是监管部门在执法中时常遇到的难题,主要是现阶段我国国情决定的。新食安法的原则之一是预防为主,过程控制,一个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有效引导和规范食品“三小”行业(编者注:小作坊、小摊贩和小餐饮),而不是把希望都寄托到的行政处罚,这也是食品治理能力的题中之意。

网友:“史上严”的法律并不等于完善的法律,请问新食安法有没有遗憾存在?

胡颖廉:这部法律的特色除了“严”,还有“科学”,也就是监管部门都在强调的科学法规scientific regulation和巧妙监管smart regulation。受发展阶段约束,我国目前还不能把责任保险、第三方检测等要求强制推行,只能鼓励,这恐怕要在今后修法中予以完善。

网友:号称“史上严”的新食安法,在执行初期,是否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如何去权衡提高标准和企业产能乃至地方GDP之间的关系?

宋华琳:新食安法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其应依法从事生产经营,鼓励生产企业制定更严格的企业标准,强化生产经营的过程控制。这体现了行政监管与自我监管的结合。当然,监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新食安法时应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标准提高、严格监管会促进食品产业升级,从长远看与地方经济发展并行不悖。

网友:对“辣条”之类的食品,之前也有法律规范过,但是其仍在市面上盛行,新食安法对这类小作坊有监管规定吗?

胡颖廉:生产加工小作坊一直是食品监管的难点。新食安法采取的对策是“疏堵结合”,一方面授权地方制定法规、规章;另一方面鼓励地方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辣条”不一定都是小作坊生产的,其只要符合相关标准就合法。可喜的是,前不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文要将“辣条”生产纳入许可范围。

网友:如何看待食品问题上的媒介审判?

胡颖廉:媒体是食品社会共治的重要力量,在发现行业潜规则方面有独特优势。但是过去确实出现过媒体因为不导致的错误报道,甚至还有利益驱动的假新闻,给整个社会、食品产业都带来了不良影响。所以新食安法承认媒体监督的地位,同时规定了其在报道时的义务。

网友:您认为目前在推行新食安法面临的主要困难是什么?

宋华琳:新食安法的落实,有待于加强全社会对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普及,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让外部政府监管与内部质量管理相结合;也需要强化监管能力,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让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多管齐下,实现监管目标。

网友:现在有很多食品外卖APP,请问通过APP订餐的食品要怎么保障?

胡颖廉:餐饮第三方APP这种业态目前越来越流行,新食安法对网络食品经营的条款对其都可以适用,包括第三方的义务以及一定情形下的连带责任等。我建议消费者在网上选购食品时首先要关注其信息,比如是否有证照,而不是被口味和价格所吸引,这是预防风险的有效办法。

网友:现在销售预包装食品也要健康证吗?

胡颖廉:新食安法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需要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应该说这一规定与之前相比减少了食品企业的负担,是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体现。

网友:新食安法的修订对药品管理法律的完善有没有借鉴意义?

宋华琳:食品和药品监管有一定共性。新食安法强调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引入合作治理,引入许可、标准、信息披露、监督检查、召回、处罚、惩罚性赔偿等新型监管方式,对我国修改药品管理法律,实现药品监管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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