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委会配合卫生部开展饮水卫生宣传周的通知

2017-09-265888.TV 食品协会

各有关单位:

为广泛宣传饮用水卫生知识,增强全民饮用水卫生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饮用水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卫生部决定于2012年5月13日至19日在开展“2012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每年一次活动)。

经卫生部有关部门同意批准,指定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委员会(简称:“专委会”)作为“2012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简称:“宣传周”)的协办单位,并授权我会组织、推荐本会会员单位积极参与此次活动,制作有助于“宣传周”的宣传品、赠品向广大群众发放,以体现“宣传周”是由政府主导、行业组织、全民受益、企业参与的社会性公益活动,从而倡导全民饮水卫生新理念,提升广大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周活动主题

“2012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的主题确定为“关注饮水卫生,共享健康生活”。

二、活动内容(转卫生部《通知》)

1、举行饮用水卫生宣传周启动仪式。各地要在5月13日举行饮用水卫生宣传周启动仪

式,营造宣传周活动的热烈气氛,促进各界重视和公众参与,推动活动深入开展。

2、广泛开展媒体宣传。各地要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

网站设立饮用水卫生宣传周专栏,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介,

重点介绍饮用水卫生知识及饮用水卫生工作情况,并对广大群众关注的饮用水卫生

问题进行解疑释惑,引导群众形成科学的饮用水理念和正确的饮用水行为。

3、认真组织开展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各地要积极组织饮用水卫生专家和技术骨干深

入城市社区、农村、学校和繁华商业区,举办现场咨询活动,广泛讲解饮用水卫生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知识。同时,可以利用已配置的检测设备和车辆,开展现

场水质快速检测服务。

4、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地要发挥12320热线和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积

极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并给予及时处理,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认真听取群众对饮用水卫生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要求(转卫生部《通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发挥好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支持作用,落实好宣传周各项活动。宣传周活动结束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总结活动开展等情况,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宣传周活动方案、活动总结、统计报表(见附件1)、相关图片资料等报我部监督局。

四、宣传形式、宣传品

(1)在城市社区、农村、学校和繁华商业区张贴海报、分发宣传折页;

(2)在城市社区、农村、学校和繁华商业区设立宣传点进行有奖问答,并赠送印有活

动宣传口号及企业公益广告语的环保袋、茶杯垫、太阳伞等生活用品;

五、企业参与

1、参与条件:专委会会员单位,具有品牌度及行业公信力的饮用水生产企业;

2、参与形式:参与单位向专委会申请定制宣传品的种类及数量,由专委会统一制作并发放至指定地区(在宣传品上印制企业LOGO、“企业赠送”等文字、图案);

3、宣传品发放:由专委会协调各地卫生主管部门于5月13日-19日在各省市指定地点放,以提升参与单位的社会责任感。

六、对参与单位的授权

1、特许参与单位在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在其宣传品上使用“宣传周”LOGO;

2、由专委会向参与单位颁发证书、授牌——“2012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支持单位;

3、参与单位可与专委会协商在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之间制作同类宣传品的计划,

并制定不同地区的宣传方案。

七、合作流程

1、凡符合参与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参与本次“宣传周”活动;

2、认真填写《“饮用水卫生宣传周”宣传品一览表》,并与我会联络;

3、经审议、确定后,与我会签署合作协议;

4、由我会指定厂家制作宣传品,并运送至指定省市;

5、宣传品发放;

6、签署长期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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