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行业商品包装装潢备案的管理办法

2017-09-305888.TV 食品协会

条 为保护本协会企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并解决企业会员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好地为企业会员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企业会员间商品包装装潢规范使用,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包装装潢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是指由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统一建立,为参加协会的企业会员提供有效的商品包装装潢图片和资料备案服务,并为相关部门出具备案证明。

第三条 企业会员商品包装装潢备案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成立福建省食品行业商品包装装潢备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备案委员会”),由协会为主任,成员若干名组成,并协同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办理商品包装装潢备案工作事宜。

第五条 备案工作委员会适用本管理办法,为企业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和建议,依企业会员申请出具《福建省食品行业商品包装装潢备案证明》。

第六条 企业会员商品包装装潢图片和资料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食品行业商品包装装潢备案申请书》;

(二)申请备案的商品外包装图片、实物件图样及其彩色电子图片(jpg格式);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商品包装装潢原创设计人、设计过程、设计说明、设计时间,如有委托设计合同,一并予以提交;

(五)与承揽企业包装装潢印制业务的企业所签订的合同;

(六)企业包装装潢早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企业在商品项目、商业合同、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对包装装潢的使用,提供的使用证据必须能明确表示早使用的时间);

(七)根据需要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文件由协会发布在协会官网上,企业会员可自行下载填写,所有申请材料收集后必须以A4纸规格用拉杆夹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单位印章后,向协会申请提交。

第七条 企业会员备案所提交的图片和资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同时应对提供虚假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备案委员会收到备案申请时,应当对备案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条件、备案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备案小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并给予相应指导;

第九条 备案委员会受理企业会员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就企业备案材料中出现的不规范包装装潢向企业会员提出建议,帮助企业会员予以改正。

第十条 对企业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备案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一条 备案委员会对已完成备案审查的商品包装装潢图片和资料等信息公示在协会官网(www.fjfood.com),公示期为15日;如有会员对该备案公示信息提出异议且存在较大争议的,应当报送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对于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或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准予备案的,备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图片和资料等相关信息予以录入备案,形成档案资料保存,并给申请人出具带有编号的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 对商品包装装潢进行备案的费用由申请的企业会员承担,按件缴纳,每件人民币800元,自备案申请受理后统一由协会通知企业会员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四条 备案的企业会员商品包装装潢被仿冒时,需要备案委员会出具备案情况说明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载明申请出具备案情况说明的事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 7 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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