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的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办法》,该新规的通过很大程度上对浙江省食品各监管部门工作做明确划分。
其中,该《办法》细化了各监管部门的管理范围,特别是对分段管理模式下可能产生的食品监管盲区进行了梳理和完善,明确规定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食品药品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
同时,该《办法》对执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现场制售行为的监管部门作了明确划分,其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部门实施监管;面包糕饼、卤味烤禽等现场制售形式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在歌舞厅、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内提供餐饮服务及现场制售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活动以及食品交易市场中的现场制售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性质难以明确的,由县级以上确定监管部门。